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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知识培训
——企业商标法部分主讲:黄建军
本课程教学目的
本课程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企业相关人员能够:
1.能够掌握企业商标的基本知识;
2.能够识别企业商标侵权行为;
3.能够设定商标注册及权利保护策略
4.对商标领域侵权案例有基本了解
本科目章节分布(八部分)
01 商标管理保护
02 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及商标权质押
03 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04 商标许可使用
05 商标异议程序
06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消、《商标注册证》发放、补正、更正等业务
07 商标局财务制度对代理组织的要求
08 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部分: 商标管理保护
第一节: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节: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时,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良好的商标法律秩序。
一: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围绕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一)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的四种行为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如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加注注册标记,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正如注册商标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商标局核准授权一样,注册商标权利的转移也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实现。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触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须加以禁止。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要求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内涵、证据问题)
(二)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不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而是从保护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出发,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基点)
(一) 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若干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尤其是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就说明,这些禁用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红十字、红新月、联合国标志)
(二)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
虽然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就在自己的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
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未续展,继续使用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销后,继续使用注册标记的。
案例分析一
今年春节前,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不料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经查,涉案问题食品系某食品经营部从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处购进。
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小江镇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处罚人民币0.5万元。
案例分析二
中华铅笔是个著名的铅笔品牌,原为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10年12月,该品牌的中英文文字商标"ChuangHwa"和“中华”,以及“华表”的图形商标,都由第一铅笔公司转让给了著名金店老凤祥有限公司。之后,老凤祥公司发现,市面上假冒中华品牌的铅笔太多,就发起了一系列打击假冒商品的行动。
老凤祥公司的维权行动面很广,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只要是卖文具的小店小超市,都可能引来该公司律师的光顾。2011年6月30日,老凤祥公司的律师转悠到了位于南京市福建路的一家小百货店。在这家店里,律师发现有假冒中华铅笔销售,立即跟老板说,店里有多少货他全要,老板倪某就把30支存货全卖给了律师。
铅笔以5毛钱一支的价格卖出去后不久,倪某很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世界知识产权日就快到来。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将此案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出来,并将此案的庭审放到了个体商户聚集的苏宁环球商贸城。在法庭上,倪某说,那个店是自己从别人手里盘来的,自己接手的时候,铅笔就已经在店里了,自己根本不知道铅笔是假的,也不知道进货渠道。
鼓楼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倪某销售假冒中华品牌铅笔,已经构成了对老凤祥公司的侵权,遂判决要求倪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对于老凤祥公司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倪某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倪某从中获得了多少利益,只能根据中华铅笔的知名度以及倪某的经营规模等综合判断。最终,法院判决倪某赔偿老凤祥3600元,并承担400元诉讼费。算下来,倪某为每支铅笔付出的代价超过120元。
(三)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未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
首先,未注册商标不能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近似,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未注册商标也不能与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发生冲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商标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制止一切对商标专用权侵害的行为,从而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