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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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讲解
山东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
王 敏

               讲解目录
一、新制度总体框架
二、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一、新制度总体框架
               新 制 度 共 分 13 章 63 条
第一章    总则(1-13条),规定适用范围、总会计工作任务、核算目标、核算基础等基本原则。
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4-18条),从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清晰性等方面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
第三章-第七章(19-39条),分别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原则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40-42条),59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15个、负债类11个、净资产类9个、收入类12个、支出类12个。
第九章   会计结账和结算(43-46条),规定年终清理结算事项和要求。
第十章   总会计报表(47-52条),规定报表种类、格式、编制要求和说明等。
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53-55条),规定总会计在运用信息系统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56-58条),规定总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十三章   附则(59-63条)
二、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一)重新定位会计核算目标
(二)改变会计核算基础
(三)改进会计核算方法
(四)补充完善资产核算内容
(五)补充完善负债核算内容
(六)补充完善净资产核算内容
(七)完善财政收支核算内容
(八)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

(一)重新定位会计核算目标
           第六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二)改变会计核算基础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应收转贷款的应收利息
        应付政府债券和应付转贷款的应付利息
(三)改进会计核算方法
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比如政府持有的股权投资、发生的转贷款等债权资产,再如发行政府债券形成的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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