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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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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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的价值链包括:
取得土地(支付地价款)
土地开发成本(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支付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价款及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各种税金)
营改增的历程
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2011年上海率先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2016年5月1日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


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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