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中常见的10个易错点及...




Flash下载地址: Get Adobe Flash Player

如果已安装,点击启用说明根据说明去启用Flash
课件章节
会计做账中常见的10个易错点及涉税风险隔离

《会计做账中常见的10个易错点及涉税风险隔离》

郝守勇

 

案例:

公司全体员工五一组织集体旅游的旅游费用6万元。

借:管理费用-其他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请问,会计这样做账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①上述会计核算的错误之处在于人为转移福利费,故意把有税前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列支到没有扣除标准的项目中;

②再就是发生的福利费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正确的账务处理分为2步:

①报销旅游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②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万元

 

 

总结:

(1)财务人员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

(2)即方便企业内部加强福利支出的管理,也便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进行有效的管理;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争议:

职工旅游费到底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

 

看看:

浙江2010年的汇算清缴问答就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全体?

部分?

 

看看:

如职工集体旅游费是否是职工福利费,各地税务部门理解就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9月24日在回复“职工集体旅游费是否可列入职工福利费”的问题指出……上述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但是,《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2009〕278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

支付公司外部的个人劳务费虽已代扣个税,但是直接用个人收据入账。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风险:

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总结:

①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做表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

②而独立劳务提供方均不属于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提供正规发票。

③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均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形式开具。

 

政策:

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

 

 

补充问题:

公司临时聘用大学生散发小广告支付大学生300元,必须需要个人代开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需要发票就可以入账,可以凭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注意: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案例:

  我公司今年购买一辆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取得客车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

借:固定资产-客车  20万元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3.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2万元

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企业购买的大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专用

混用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提醒:

客车发生的加油费、维修费等2000元,如何做账?

 

答复: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元

 

 

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咨询:

客车用于免费接送员工上下班,这种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员工的个税?

 

 

答复: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权威回复口径,对企业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案例:

我公司今年6月份支付员工了9万元交通补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由于该笔交通补贴没有与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同时也未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况且也未申报代扣个税,因此

不符合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因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

 

 

正确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总结:

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提醒: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因此:

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作出选择,并可以适当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政策: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音频
安全退出 如果您使用的不是IE浏览器,请在退出时注意点击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