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山财培训网,您身边的会计专家! 编辑推荐: 山财培训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财经法规、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视频课程与全真题模拟考试系统 山财培训网会计实训----采用3D虚拟动画界面,让您足不出户30天便可学习3年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