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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4-10-29
  • 浏览次数:5919 次

鲁财会〔201431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企业,中央驻鲁企业: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12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 “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省财政厅统一采购、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和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31日前结束。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31-82669803; 传真:0531-82920823; 电子邮箱:sdkjryz@163.com。 

 

                                                    山东省财政厅 

                                                 201410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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