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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最新发票使用规定4
  • 时间:2016-08-26
  • 浏览次数:17153 次

一、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外出经营营改增业务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是开具经营地发票?

答: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目前营改增文件中,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第二十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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