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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3-12-06
  • 浏览次数:2816 次

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各单位,市直各培训点:

为做好2013年度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鲁财会便[2013]30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市直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政策为基础,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分别侧重于现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经评估确认市直承担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枣庄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枣庄矿业集团党校、山东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市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枣庄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承担,报名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24日,培训时间自2014年2月25日开始,至3月28日结束,联系电话:3697297;3256751;3697298;3697278。枣庄矿业集团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委托枣庄矿业集团具体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由继续教育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培训点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三)市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 
    (四)各培训点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项目,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分级负担。 
    (五)市直继续教育培训点务必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会计管理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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