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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日照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2-10-15
  • 浏览次数:4396 次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今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

各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等方式。市直和东港区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的于9月底前到市财政局会计科(517房间)集中办理。岚山区继续作为网络远程教育试点区县。各区县、各单位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各单位可结合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培训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市直和国家、省驻日照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委托日照市会计学会承办,市直培训点设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除特殊情况外,市直和国家、省驻日照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参加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的,持培训合格证于2013131日前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四、培训收费

根据物价部门规定(鲁价费发[2002]246号),对参训会计人员每人收取培训费72元。培训费和资料工本费由各培训承办单位从培训费收入中列支。报名工作由培训点统一组织,费用由培训点代收。培训费用一律由各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据实列支。

五、继续教育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地点在市财政局会计科(市财政局五楼517房间)办理。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年内已参加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资格的,视同今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凡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研习班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的同志,可免予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正在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办理登记。此类人员可持有效证明,于12月底前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参加继续教育,于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注册登记。

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并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上报。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二)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培训的各具体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管理不善、不按规定收费的培训点,予以公告。

(三)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提供方便。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咨询、服务电话:8668073

市直培训点中华会计函校电话:8668985

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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