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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威海市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3-08-24
  • 浏览次数:8007 次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便〔2013〕30)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于2013年11月30日前在威海市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为必学内容,其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必学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为必学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收费标准
(一)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
(二)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归属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免费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2013年度威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面授两种形式。
(一)网上培训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员,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二)集中面授培训形式:各市区面授的培训机构经评估、登记后,统一在威海市财政信息网进行公告,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承接继续教育培训。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
五、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办法及时间
(一)市直会计人员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全部采取网上培训方式,原则上报名和缴费在网上完成,也可到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报名,联系电话:5892077。
(二)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面授教育,面授地点为济南大学威海函授站,联系电话:5230768。
(三)凡已参加威海市财政局举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培训班”和“市直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及会计人员培训班”的会计人员已确认登记的,不需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未确认登记的仍须参加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凡申请集中面授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于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交集中培训书面申请。申请要说明集中培训的必要性,集中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具体培训时间。由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集中面授。
六、注册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由单位统一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汇总表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市直会计人员于2013年11月1日—12月5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审批中心)二楼财政局窗口办理确认登记,过期不予确认。
参加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会计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发证机关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过期不予以确认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财政局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形式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其办理证书调转、变更、换证以及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资格,取消当年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资格,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四)各市、区财政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局会计科电话:5235610;
市财政局会计科邮箱:weihaikjk@163.com。
威海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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