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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两部门调整消费税政策
  • 时间:2014-12-01
  • 浏览次数:16423 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2月1日起调整四项消费税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基本思路,就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摩托车、成品油、汽车轮胎等都属于消费税改革的国家战略决策,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此次《通知》中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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