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继续教育 >>泰安
泰安
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3-04-28
  • 浏览次数:2482 次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其中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侧重于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四、继续教育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备案,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五、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一般由会计人员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举办1-2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各单位要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培训应在省内组织,确需出省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准后进行。
六、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核)合格的,会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于明年补修。登记时,会计管理机构还要注意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七、有关要求
(一)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11月3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及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三)各市财政局应于继续教育开始前15日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等。
(四)各市财政局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效果、质量控制措施、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并附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
联系电话:0531-82669803;传真:0531-82920823
电子邮箱:enyuanzu@sohu.com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