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税务资讯
税务资讯
开征房地产税,时机成熟了吗?
  • 时间:2016-07-13
  • 浏览次数:16787 次

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建立在能够客观评估房屋价值,能够清晰划分房屋占用的土地产权和权益,并建立起准确的住房信息系统上。

社科院日前发布《中国住房发展(2016中期)报告》,报告提出,一线城市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需要增加供给,在商改住基础上实施工改住,同时实行房价涨停板制度和土地拍卖熔断机制。报告同时建议抓住目前机会,在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开征房地产税。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步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但迄今方案还在起草阶段。而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虽已有5年多,但事实表明在增加市场供应、平抑房价、为地方增设稳定税种等方面,均未达到预期效果,有的地区征税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房价高低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货币供应量,直至地区差异等有明显关联,仅靠开征一个税种,无法剥离房价与这些宏观因素的关联,对房价和市场供应起到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法理上开征房产地产税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完备。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人们购买的实际上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租用权,并不具有完全的产权。而在政策表述上,与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不同,列入立法规划的是“房地产税”。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要征收的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不但包括房屋价值,还将包括土地价值。然而,目前关于土地租用的权益问题还没有更清晰的法理表述,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这可以视为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与购房面积相关的其他税费同样包含了支付土地租金的含义。在已经支付不完全产权的租金后征收完全产权性质的房地产税,等同于重复征税。要避免人们对此的质疑,法理必须更加自洽。

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建立在能够客观评估房屋价值,能够清晰划分房屋占用的土地产权和权益,并建立起准确的住房信息系统上,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依法征税、调节差距、以税代费等目的,并尽可能取得从社会大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认可。

可以说,从目前软、硬件准备来看,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都还不成熟。这也正是房地产税虽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仍没有正式纳入议程的内在原因。实际上,从目前的经济形势和调控要求看,开征房地产税也需慎重。房地产去库存,需要市场保持一定的交易活跃度,在条件不成熟之时开征房地产税,有可能逆转市场预期,增加去库存难度。而且,出于发展差异等原因,在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开征房地产税,并不会导致挤出效应,使购房者转向库存化严重的三四线城市。对于一二线城市房价的平抑作用,也不会比动用行政杠杆更强。如果开发商出于规避风险需求转战三四线城市,只会导致三四线城市库存更多,房价更贵,堵住新市民的进城之路。

开征房地产税的意见,不时能够听到,无论理由多么充分,有一点不能忘记:开征房地产税旨在调整土地制度、央地财政关系和社会分配,而不是成为临时性的市场调控工具。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