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会计实务
会计实务
如何登记明细分类账?
  • 时间:2016-09-14
  • 浏览次数:18795 次

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明细分类账,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据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逐日逐笔或定期汇总登记。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明细账应逐日逐笔登记;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收发明细账以及收入、费用明细账可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

明细分类账的登记通常有三种方法:

1、根据原始凭证直接登记明细账;

2、根据汇总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对于只设有借方的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平时在借方登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的发生额,贷方登记月末将借方发生额一次转出的数额,所以平时如果发生贷方发生额,应该用红字在多栏式账页的借方栏中登记表示冲减;

对于只设有贷方的多栏式明细分类账,平时在贷方登记“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发生额,借方登记月末将贷方发生额一次转出的数额,所以平时如果发生借方发生额,应该用红字在多栏式账页的贷方栏中登记表示冲减。

明细分类账一般应于会计期末结算出当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