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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临淄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5-06
  • 浏览次数:2620 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知已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淄博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专题发布)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进行继续教育的学习。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前,各单位不得组织面授培训。

1、我区网络培训时间统一安排在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临淄区补学入口已开,学员请及时登记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2.中央或省属驻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临淄区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区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学员在继续教育的学习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到临淄区财政局(晏婴路197号)会计与资产事务科(313室)咨询,或拨打电话:0533-7184844。

 

 

临淄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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