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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临沂市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1-07-14
  • 浏览次数:4209 次

临财会〔201112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达到下列目的和要求:
(一)了解最新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人员执业能力;
(二)学习、掌握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三)熟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培养会计人员制度建设能力。
二、培训对象
持有我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三、培训内容及学时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等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本行业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作为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本着按需施教的原则,在抓好以上相关内容培训的同时,结合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四、培训形式
集中培训与网上学习两种形式相结合,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一)集中培训。市级培训安排在市高级财经学校(市财政学校)。根据知识更新、能力提高和实践锻炼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班次需要设计简单实用的培训教材,向学员免费发放。教材内容须紧贴时代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中关于培训内容的规定,将不同层次的必选课程纳入其中。在开班前5日内,将教材内容、课程安排等培训计划报至市财政局会计科。
(二)网上学习。在规定时段内,报名人员可随时登陆临沂财会信息网自学(网址http://www.lyczkj.gov.cn,具体流程请浏览网站说明)。学习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完成规定课时后,参加远程网络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各县区要开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方便广大会计人员选择。
五、培训收费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每人72元的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市级对下岗及特困企业会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报名人员应到市政务大厅财政局窗口办理报名审核手续,提交身份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六、培训时间
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6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七、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各县区自行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于9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培训,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中央、省驻临单位以及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大型企业负责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和形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单位或某一形式的培训。
单位会计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可自行组织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参加培训会计人员名单等,应在开班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认可。
(三)为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拟对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封闭式专题培训,内容以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思维创新与管理创新等为主,培训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食宿费用自理。请报名人员填写《临沂市财会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于73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并报送电子版信息。
八、报名办法及报名时间
(一)报名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培训形式应充分尊重学员个人的选择。
(二)报名、费用缴纳原则上在网上完成,选择集中培训的可直接到培训点报名、缴费。
(三)选择集中培训方式的,报名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9月底结束。
九、登记确认
各级发证机关应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确认。
(一)市级各继续教育机构及经批准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确认。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于201111月底前,持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发证机关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确认。
1、参加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含单科合格者,下同);
2、参加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者;
3、在职人员参加会计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于2011年度取得毕业证书者;
4、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学时;
52011年度完成省、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
62011年度在省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7、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十、培训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计信息发布渠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单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本着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并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提倡选题的开放性、主体的参与性、学习的交互性。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每个参训学员学有所获。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虚心听取学员意见,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其办理证书调转、变更以及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资格,取消当年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资格,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王靖靖
咨询电话: 8113115 邮箱:lycz3115@163.com 
市高级财经学校联系人:李凤启
咨询电话: 8193185 819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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