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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4-08-10
  • 浏览次数:6415 次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颁布的一系列解释、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相关内容等。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其中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等。应侧重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二、组织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与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要方式,以面授教育为辅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每人提供24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可自行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管理 
  根据《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经青岛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力量较强的大、中专院校可承担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机构一般只承担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工作程序 
  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3天内,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告知主管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3天内报培训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附件1)、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须在培训班开班之前一周内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师资等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同时报送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和学员填写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附件1)。 
  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化原则,持会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财政部门领取继续教育学习卡,登陆网站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培训学分核定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需完成24学分。会计人员应当在完成培训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市与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标准,做好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工作。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需持IC卡报名,培训信息由培训机构报各主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格式报送培训信息(附件2);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持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核定继续教育学分情况的会计人员,应持有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201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在1130日前完成。

 (二)各区、市财政局须在开始继续教育前15日内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考试、财政部门负责人员的职责与分工等。

(三)各区、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412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并附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计表(附件3、含电子版)。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效果、质量控制措施完成情况、考试结果、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四)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区、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机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违规行为,严格按《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须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培训人数以实地清点人数为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同意自行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七)担任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要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九)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当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附件: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2.业务主管部门培训信息报告

3.2014会计人员继续培训机构统计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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