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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关于做好2018年度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9-01-11
  • 浏览次数:4810 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潍各单位、企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潍坊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未在潍坊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人员,待完成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后,再参加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我市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19114日至2019630日。

三、 组织实施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脱产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补学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潍坊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3家供应商: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各县市区自行选择其中一家或多家供学员学习。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和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wfcz.gov.cn),“会计业务”专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栏目登录继续教育管理平台,选择一家网校进行学习,不能重复选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后,由网络培训机构负责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央、省驻潍企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并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培训资料,包括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等,到所属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书、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属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

四、培训费用

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部实行免费教育。未完成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补学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潍坊市财政局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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