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会计实务
会计实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 时间:2013-04-20
  • 浏览次数:3792 次
一、记录真实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由填制人或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填写,不得伪造、变造。
二、书写正确
文字摘要要简练,数量、单价、金额计算要正确;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凭证如果已有预先编号的,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不得销毁;书写要符合规定。大小写要按规定使用蓝黑、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各种原始凭证不能随意涂改。应按正确方法更正。
三、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填制的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凭证的填制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金额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经办人员及有关单位、人员要签名盖章,做到手续完备。
四、编制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填写,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加以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