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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 时间:2014-12-01
  • 浏览次数:16480 次

11月30日,备受市场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了解,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对于外界最为关心的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征求意见稿称,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另行制定。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而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将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将由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四类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

其中,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具体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此外,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征求意见稿明确,限于存放央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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