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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聊城市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时间:2013-04-28
  • 浏览次数:2382 次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培训点,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及省驻聊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10]19号)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改革、非税收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知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盈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本着按需施教的原则、在抓好以上内容培训的同时,结合近年来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二、培训形式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等方式。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培训机构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对实行网络远程教育的,要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构,配备适合需要、质量较高的课程资源,功能上要符合监管要求。确定实行网络培训前,应按《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网站功能进行评测。同时,采取相应的记时、监控、考试等措施,确保教育质量。
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高级(总)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各单位在高级(总)会计师可参加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培训,由经省财政厅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
(二)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市直、中央入省驻聊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经过市财政局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其他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三)业务主管单位或大企业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会组织实施。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0年聊城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集中面授和网上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公告的培训点进行报名培训。
培训报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之前结束。市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二校区、聊城东方会计培训学校。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一)参加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可由培训机构或单位集中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等进行认真审查。
(二)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集中持IC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也可持IC卡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机构上报的教学内容、完成学时和考试成绩等进行认真审查。
(三)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考试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刊物、证书等应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年度内在国家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的,可持刊物原件、作者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登记。对于符合规定,本年度参加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可持成绩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正在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办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应在年度内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往年无故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和评审,不得参与会计双先评选,并视情节予以公告。
(四)市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别进行培训,每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五)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的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院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培训单位收集后交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采取网上培训方式的,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做好课件,确保培训效果。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电话(传真):0635-8681098;电子邮箱:lckjk@126.com
聊城财政会计管理公共邮箱lcczkjgl@126.com,密码666666,供各单位及广大会计人员了解全市会计管理信息之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会计 继续教育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省财政厅
 聊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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