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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潍坊市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6-08-29
  • 浏览次数:2845 次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会计人员: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6〕4号)和《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潍坊高新区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完成继续教育后,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营改增”会计实务操作、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山东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山东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潍坊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潍坊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新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单位自行举办的业务培训班,按规定不计算继续教育学分。

(二)经研究决定,高新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的形式进行,由潍坊市财政局统一招标采购的网络继续教育服务商,即山财培训网(www.1k100.com)提供培训,并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进入山财培训网,登录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系统,正确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进行学习,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可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四)参加《会计法》调查问卷活动并取得继续教育12学分的会计人员,进入山财培训网,登录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系统,进入减免学时,选择“12”提交,确认减免成功后,再进行剩余12学时的学习,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单(60分及以上)。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一)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合格成绩单,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注册登记。(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与金光路口东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191311转8161。)

(二)参与《会计法》调查问卷活动的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合格成绩单及《通知》,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注册登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进行确认登记。

六、其它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免费,所需培训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所需培训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三)2016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当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从次年开始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进行补学的,网上学习时间与今年继续教育时间相同。

 

 

                                            高新区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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