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分别侧重于现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把通过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把通过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四)省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每个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31-82669803;
(四)省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每个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31-82669803;
传真:0531-82920823;
电子邮箱:renyuanzu@sohu.com。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