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各会计人员: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和《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会〔2014〕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质量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4年度滨海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滨海区会计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4年度滨海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以下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201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折合12学分)和网上无卡学习12学时(成绩合格折合12学分)。
2、网上无卡学习24学时(成绩合格折合24学分)。
以上两种形式任选其一,具体操作流程查看附件1、附件2。
三、继续教育时间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时间: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网上无卡学习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超过以上时间段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会计人员务必按时完成学习。
四、网上继续教育必学内容
网上无卡学习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自行确定一门必学课程,必学课程完成后可选修其他课程。
(一)企业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税法基本原理》;
(二)行政事业类:《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农村会计人员:《农村会计热点难点讲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五、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办理时须携带好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和学生证。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六、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登记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一)参加继续教育形式1的会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段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控知识竞赛合格成绩单和网上无卡学习合格成绩单到滨海区财政局410室审核确认注册登记。
(二)参加继续教育形式2的会计人员,只需完成网上答题考试合格即可,不需打印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人员数据由省厅统一上传系统。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滨海区财政局410室审核确认注册登记。
七、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2013年以前(包括13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请到财政局410室领取学习卡补学完成继续教育。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