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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3-04-28
  • 浏览次数:3963 次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其中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侧重于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四、继续教育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备案,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五、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一般由会计人员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举办1-2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各单位要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培训应在省内组织,确需出省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准后进行。
六、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核)合格的,会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于明年补修。登记时,会计管理机构还要注意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七、有关要求
(一)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11月3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及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三)各市财政局应于继续教育开始前15日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等。
(四)各市财政局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效果、质量控制措施、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并附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
联系电话:0531-82669803;传真:0531-82920823
电子邮箱:enyuanzu@sohu.com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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