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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08-07-16
  • 浏览次数:4097 次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围绕会计改革热点,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会计人员需要安排确定培训内容。其中,企业要将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必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除常规培训内容外,要增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内容。各单位可结合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各培训单位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会计电算化、管理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注重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当增加工作关系处理、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形式
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与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以现场和网络远程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培训点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总)会计师培训班、研讨班,培训地点原则上应在山东省境内或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或行业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省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每个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行政事业单位由培训点集中办班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与财政厅共同商定培训内容,省财政厅将派特聘授课教师讲授有关内容。
(四)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培训单位收集后交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各市财政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电话(传真):0531-82920823;电子邮箱:sdkjc01@126.com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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