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崔华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4(带传真)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订说明.doc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订说明.doc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