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继续教育 >>潍坊
潍坊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4-10-15
  • 浏览次数:5759 次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培训机构,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院校,中央及省驻潍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形式

(一)集中面授形式。市直集中面授点设在潍坊职业学院。学员到相应报名点报名后,按批次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3天(24学时)。

(二)网上教育形式。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学员在完成必学课程(不少20学时)后,可根据个人需要选修其他课程,累计学习达到24学时,参加网上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1、持学习卡上网学习的上网方式与去年相同。

2、没有学习卡上网学习的上网方式见附件。

3、全市2014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统一使用山东财经大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

(三)《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学分认定

1、对参加竞赛且获得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奖励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24学分(全部);

2、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竞赛合格人员,还应当参加当地财政局开展的继续教育学习,并选择12学分的课时。完成24学分后,由所在单位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四)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通过本年度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

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次培训。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采用集中面授的形式;其他会计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无卡网上教育的形式进行学习,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完成后,由各单位会计部门将会计人员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和2014年继续教育合格证一并送到潍坊职业学院进行确认。有特殊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集中面授。

各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会计人员。重点学习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重点学习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其中,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主要内容。

三、培训时间

2014年1015日至20141220

四、报名地点

(一)市直会计人员

  点:潍坊东风东街243号潍坊职业学院14号楼

联系人:王老师   吕老师

  话:8527252  

(二)各县(市、区)会计人员

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或指定地点报名。

五、注册登记

(一)市直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由潍坊职业学院统一到高新区办公大厅财政局窗口注册登记。

(二)各县(市、区)会计人员到本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相应的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确认登记。

六、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各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8096612   邮箱:wfczkjk@126.com

 

     潍坊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4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