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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关于做好淄博市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4-10-15
  • 浏览次数:4735 次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淄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4〕3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学习为主。会计人员按照从业资格证管辖原则,分别到市级、各区县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网络培训。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单位

继续教育服务供应商名称及网址

市级、张店

临淄、高青

沂源、高新区

山东财经大学

http://www.1k100.com

淄川、桓台

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http://shandong.dongaoacc.com

博山、周村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shandong/sheng/

(二)中央、省驻淄单位和市属大中型企业,经向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三)视同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参加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且获得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奖励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24学分);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其余12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并凭竞赛成绩单、网络考试成绩单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四、其他要求

(一)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月31日结束,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会计人员免费学习。

以前年度未完成及2014年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宣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淄博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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