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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7-19
  • 浏览次数:3410 次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和《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淄财会〔2023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全县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县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淄财会〔20222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主要内容有: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

1.网络教育。会计人员登录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http://training.sdufe.edu.cn/ )进行学习。补学入口已开放,可以随时登记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2.面授教育。中央和省属驻淄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31231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县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继续教育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培训管理及要求

(一)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截止到20231231日,费用由县财政列支,会计人员免费学习。

补学以前年度(含2022年)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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