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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
泰安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3-04-28
  • 浏览次数:3194 次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鲁财会〔2012〕1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全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省以上驻泰单位所有从事会计工作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根据单位、人员工作类型、条件差异和需求层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采取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等多种方式。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内容:根据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
1、今年为积极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人员重点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培训重点。大中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税法、职业道德等为培训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侧重于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会计信息检查、“小金库”治理、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3、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将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作为重点。
(二)培训时间:2012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拟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三、培训组织及注册
(一)由市直及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集中培训。按照《泰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承担今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已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见附件2、附件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公告确认的培训点及师资进行继续教育各培训点要详细安排培训计划,报经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后分批组织实施。
(二)市直及中央、省驻泰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泰安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中心承办(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负责企业类,山科大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及金融类)。
(三)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计划自行组织培训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提前将人员名单、培训方案、授课师资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自主学习的一种新形式。会计人员可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购卡(或付网银),登陆泰安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系统”进行学习。
(五)培训考核及注册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集中培训的,每期培训课时不得少于三天(24课时),集中培训采取考核管理模式;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勤占30分,考试占70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负责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手续。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完成学时及考试,打印成绩单,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对按规定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提供有关刊物、结业证书等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6月底之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方案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并于11月底之前,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结。市局将对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
四、培训管理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网址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广大会计人员及时获得有关信息。
(二)会计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要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培训单位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在开班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日内携培训班学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成绩单、考勤资料、考试试卷(装订成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为保证培训效果,每个培训班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五、收费标准及培训地点
(一)收费标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费每人72元,教材费根据成本价格核定。
(二)培训地点
1各县市区培训点地址、联系方式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2、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地址
(1)泰安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地址:泰安市岱道庵路159号
电话:6220642 ;联系人:杨立福
(2)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中心
地址:山东科技大学2号楼1楼(泰安市岱宗大街223号)
电话:6226275 6221991;联系人:周传忠
3、网上继续教育入口:登陆泰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tacz.gov.cn/)“会计继续教育网上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监督电话:6221523;
电子邮箱:taczkjk@163.com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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